本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本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政执法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机构为:政策法规与劳动保障监察科、工资计划与基金监督科、仲裁科、就业和失业保险科、培训科、养老保险科、医疗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职业介绍中心。
其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执法组织,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职业介绍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领导组负责本局和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领导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组长,由局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
政策法规与劳动保障监察科在局行政执法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执法项目
第四条 政策法规与劳动保障监察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执法项目: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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