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企业、单位,市城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金安、裕安区工商分局、地税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六政[2006]18号)文件精神,现将《六安市直〈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六安市直《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六政[2006]1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工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符合上述4类下岗失业人员范围,但在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下发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和发放程序
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含部、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申请,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就业状况证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张榜公示,经所在区工商分局复审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应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凭劳动合同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和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失业人员持《失业职工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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