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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六安市委宣传部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安市经济委员会 六安市教育局 六安市监察局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人事局 六安市建设委员会 六安市农业委员会 六安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
【颁布日期】:2006-5-16
【法律文号】:劳社[2006]55号
【执行日期】:2006-05-16
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六安市委宣传部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安市经济委员会 六安市教育局 六安市监察局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人事局 六安市建设委员会 六安市农业委员会 六安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
劳社[200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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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叶集社发局)、县(区)委宣传部、发改委、经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建设局、农委(叶集农发局)、商务局(外经贸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电局、统计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六政〔2006〕1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意见》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工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在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下发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参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六安市直〈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劳社[2006]62号)执行。
1、对符合发放范围、户籍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到异地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原企业(或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原企业留守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在户籍关系所在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2、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严禁擅自超范围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时,发证机构应按规定注明持证人原属身份。
3、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后,税务、工商、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政策执行部门(机构)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并建立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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