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有效地解决我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转制前经费来源形式及拨款方式、批准转制为企业的时间,应根据当地编制部门批复和财政部门意见认定。其财政管理形式不明确的由当地政府(管委)确定。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供编制和财政部门的批复和意见。
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成建制地从转制之月起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转制前已经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转制时改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原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建立的个人账户。
应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执行当地政府(管委)有关规定。但应从转制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转制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和新调入人员,按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五、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
六、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从转制之月起5年内退休人员,按六政办[2003]2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按规定加发补贴。其中,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为:以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按照规定比例发给的津贴部分(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津贴比例不超过40%)之和作为基数计发的退休金,加上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并已经实际领取的津补贴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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