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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3-5-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3-05-14
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字体:  
关于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转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购买药品费用的处理意见
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近来不少医疗机构相继来人、来电询问,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外出特殊检查、治疗费用处理问题。鉴于目前住院费用普遍采取服务单元付费的结算模式,为便于结算和管理,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经研究,现就参保人员转外检查、治疗以及外购药品的费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检查以及外购药品的,应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即同一类检查项目,院内有的不允许院外诊治;本市有的不允许市外诊治。

    二、凡申请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外出检查,应填写“特殊检查、治疗申报审批表”,注明外出检查原因,需进一步确诊的,应附已做检查项目的报告单。审批表除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外,另需报市医保中心批准。诊疗终结后,由参保人员(或家属)携审批表、报告单、正规票据、医疗保险证历与其转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纳入本次住院医疗总费用中,市医保中心一律不再予以报销。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由院医保办、药材处把关的外购药品审批制度,对住院期间出现缺药(《药品目录》内药品)情况的,由临床科室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购药的相关手续。经批准的外购药品费用并入本次住院总费用中,市医保中心不再予以报销。

    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以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以及参保人员未经批准自行外出检查、购药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医保中心均不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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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转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购买药品费用的处理意见
·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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