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减少医药浪费,力求实现以最低廉的价格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定及《六安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六署[1999]12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分为个人全额负担及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分担两种方式。其中一般门诊诊疗及购药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负担;经批准的慢性病门诊治疗、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分担,分担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医、定点购药的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并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定医疗服务协议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和门诊卫生所(室)等。不具备住院治疗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住院治疗服务。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备相关设备,做好网络衔接。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医保管理科室,设立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登记、结算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应对参保人员是否人、证相符进行审核,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记帐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服务时,应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实行“一日清单制”,认真落实患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醒目处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公示,并应注明以上是否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公示内容(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建立触摸屏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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