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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6-2-23
【法律文号】:劳社[2006]15号 【执行日期】:2006-02-23
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劳社[2006]15号
【字体:  
关于规范商品促销员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地税局,叶集试验区社发局,六安开发区经贸局:

近年来,我市各大商场、餐饮服务业受众多供应商委托,在当地选招大量的商品促销员,他们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极易引发劳动争议。为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理顺商品促销员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凡在我市受供应商委托招聘的商品促销员均应当自招用之日起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中所规定的必备内容,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促销员的工资由供应商支付,各地供应商应作为用工主体,商业、餐饮业单位作为第三人与促销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商业、餐饮业作为招商单位,要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根据供应商的用工人数、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具体事项,督促和协助供应商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商业、餐饮业单位应同时与合法的供应商订立用工协议。为保证服务质量,树立诚信的公众形象,促销员在岗期间,商业、餐饮业单位可与促销员订立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上岗合同。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各商业、餐饮业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协调、督促供应商为促销人员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落实社会保险费用,保证商业、餐饮业单位按时代供应商集中统一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促销员缴费基数与缴费率应与本单位员工相同,个人应缴部分由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商业、餐饮业招聘的商品促销员,由于工作变动调到新的单位,社会保障关系随同转移。

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今年4月份全市将组织开展规范商品促销员劳动关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具体要求:

1、要高度重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依法督促商业、餐饮业单位与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各县区和市直要制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3月底之前完成自查摸底任务。4月底之前完成执法检查整改任务。

2、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对违规单位要进行劝戒,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3、要重视和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依法维权、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各地要通过大力宣传《劳动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用工单位遵纪守法的好典型,积极营造依法和谐劳动关系的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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