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市规划区各建设、施工企业: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以下规定: 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管理意识 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明确责任,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总承包、谁负总责”、 “谁投资,谁负责”。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从该项目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垫付,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罚;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因工程业主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应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继续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继续贯彻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印发的《巢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劳社监[2007]103号),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即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2%缴纳、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50%缴纳、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缴纳、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造价的0.50%缴纳。对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时按以上缴费比例降低0.50%缴纳;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时按以上缴费比例提高0.50%缴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核验保障金确认书证明。对不能提供确认书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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