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现就我市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以前发生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或按当时政策已被企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工伤,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企业自愿申请,缴纳一定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和支付待遇。 二、缴费项目及标准 1、旧伤复发医疗费,按工伤人员人均700元/年的标准,退休人员一次性交费10年,在职职工一次性交费15年。 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发津贴标准计算,一次性交费15年(已退休工伤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不缴纳此项费用)。 3、残疾器具配置,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劳社[2006]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交费10年。 4、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实际应发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交费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一次交费10年,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一次性交费15年。 5、生活护理费,按实际应发标准,退休人员一次性交费10年,在职职工一次性交费15年。 三、为鼓励企业依法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凡已连续全员参保满3年的企业,减半交纳各项费用。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申请企业必须填写移交人员登记表,测算每位工伤人员应缴纳的费用,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缴纳各项费用。 五、企业为老工伤人员缴纳的费用,直接缴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老工伤人员的医疗管理,按照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规定进行。 七、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调整。 八、企业破产改制,应预留费用,将没有采取一次性补偿的1-4级和退休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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