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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巢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6-4
【法律文号】:劳社医[2008]81号 【执行日期】:2008-06-04
巢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社医[2008]81号
【字体:  
关于做好高危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我市工伤保险实施三年以来,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分散化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是,一些高危企业在参保工作中存在着人员变更不及时申报、参保人数不全员、参保缴费不足额并且时断时续等情况。为了确保广大工伤职工的待遇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支付,保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安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巢湖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煤矿、非煤矿山、石料加工场、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参保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高危行业必须全员参保,定岗、定员,一年一定,如实申报;
  
  二、定额缴费,每人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5%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一年一缴,年初缴费,全年享受。

  三、参保职工享受待遇,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巢湖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计算待遇时“本人工资”按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或实际缴费工资执行;

  四、人员变更、替换必须及时申报,各县、区医保中心及时通过网络传输至市医保中心审核,经过审核确认人员即可享受相关待遇;

  五、工伤职工处于停工留薪期,不得解除工伤保险关系,不得停缴工伤保险费。
各县、区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平安计划”做出贡献。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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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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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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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职工安装假牙问题的复函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工伤认定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界定问题的复函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纳入
·关于做好高危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巢湖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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