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我市工伤保险实施三年以来,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分散化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是,一些高危企业在参保工作中存在着人员变更不及时申报、参保人数不全员、参保缴费不足额并且时断时续等情况。为了确保广大工伤职工的待遇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支付,保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安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巢湖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煤矿、非煤矿山、石料加工场、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参保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高危行业必须全员参保,定岗、定员,一年一定,如实申报; 二、定额缴费,每人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5%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一年一缴,年初缴费,全年享受。 三、参保职工享受待遇,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巢湖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计算待遇时“本人工资”按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或实际缴费工资执行; 四、人员变更、替换必须及时申报,各县、区医保中心及时通过网络传输至市医保中心审核,经过审核确认人员即可享受相关待遇; 五、工伤职工处于停工留薪期,不得解除工伤保险关系,不得停缴工伤保险费。 各县、区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平安计划”做出贡献。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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