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经塔城市职业介绍中心介绍,两名复员军人到塔城市一企业工作了20个月。期间,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超时工作的加班工资、未参加社会保险,并擅自解除了劳动关系。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2007年1月,两名复员军人向塔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辞退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等。经过庭审,仲裁庭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两名复员军人休息日加班工资7680元,并支付金额总数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辞退经济补偿金3200元;按规定补缴两人2005年4月至2006年1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11566.38元(个人缴纳部分,由其个人承担)。目前,法院已强制执行该案件。
此起劳动争议案,共涉及劳动用工中未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擅自解除劳动关系等目前劳动纠纷中较为普遍的问题。该案的裁决,为企业规范用工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为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20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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