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实施,为了更好的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互助互济功能,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办法》(新劳社字[2008]40号)文件要求,调整了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即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3000元以上者,定点医疗机构可为其抵顶住院预付金(住院押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可扩大用于支付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门诊费用,实现家庭互济。 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更加完善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互助互济作用,真正让广大参保人员从中享受到便利和实惠。
200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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