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我区为2008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07]20号)文件和自治区《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文件,我区制定了《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多方筹资,以住院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了社会公平,促进了社会和谐。
2008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