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8-5-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字体:  
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我区为2008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07]20号)文件和自治区《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文件,我区制定了《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多方筹资,以住院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了社会公平,促进了社会和谐。



2008年5月8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全区积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工作
·六月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面铺开
·塔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稳步运行
·塔城地区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动员视频会议
·塔城地区举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培训班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