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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8-2-2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字体:  
沙湾县积极推行社会保险缴费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把社会保险缴费公示制度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沙湾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积极推行社会保险缴费公示制度,今年1-2月份将沙湾县所有企业2007年1-12月份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发回到各企业单位。要求各企业单位对职工的缴费险种的基数、时间、缴纳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为确保公示制度的顺利推行,要求各企业单位在公示期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回执沙湾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缴费公示制度的积极推行增强了社保缴费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效杜绝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现象发生,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200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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