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实施(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仍延用老标准)。《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标准》的制定坚持了依法制定、平稳衔接、综合平衡、专家评审、公开透明等原则。 新《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共572个条目,与老标准相比在很多方面做了调整,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为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72条,比原来的分级标准多出了103条。 新《标准》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对原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做了修改和完善。 为了更加快速准确的掌握和使用好新《标准》,经局领导安排社保工资科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地区鉴定专家参加了由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学会举办的“劳动能力鉴定培训班”。通过培训,不仅增强了准确使用新《标准》的能力,更是对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等相关规定的一次系统的学习,为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打下了坚实基础。
200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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