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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7-5-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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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新举措
为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沙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行两项新举措,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是实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自2007年3月起,在沙湾县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必须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否则,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开工,该制度规定:凡在本年度新开工的建筑单位,按照每人每年预存1500元工资保障金,工程完成后,如没有拖欠工人工资,将保障金全额退还建筑企业。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将处以停业的处罚。截至目前,我县已有3家建筑企业预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0万元。
    二是实行缴纳工伤保险制度。自2007年3月起在沙湾县建筑企业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0.05%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存入指定银行基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的建筑企业将责令停工或终止施工。该制度规定:建筑企业在建设部门办理施工手续时,应提交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不能提交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的,城建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0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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