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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 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 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 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查看完整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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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发表于:2008-4-21 16:22:55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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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要有什么单位来监督实行。不然再立多少那样法这样法的都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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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发表于:2008-4-21 16:22:55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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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有同样遭遇,与其不同的是我已工作了十六年,单位一句话便解聘了我。这种情况很多,我们本身是临时工,工资待遇低,又无社会保障及其他福利待遇,属弱势群体,而又为国家做了很大贡献,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保护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试问,一个人一生的工作时间有几个十几年?谁不会老?有关部门是否应给我们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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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发表于:2008-4-22 13:09:2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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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们一样是当地政府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才规避新劳动法的,这有很大可能是上下级统一决定,你找谁去?傻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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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发表于:2008-4-22 13:21:00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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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岗位是长期性岗位,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如果通过考核和试用合格,就应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当一个劳动者工作时间达近十年时就意味着他将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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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发表于:2008-5-11 19:08:46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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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了超过十年以上的距离退休又超过十年的职工,改制后如果他自己又找到同性质单位,并胜任长期性工作岗位,就应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应该让距退休超过十年而限制,而且,现单位如果为了规避不久以后就要与他签定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而把他裁掉,以后,他就别再想找工作了.改制是体制问题和国情,一个劳动者有能力为国家干活,为什么不为他提供一个稳定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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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发表于:2008-5-11 19:17:43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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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了超过十年以上的距离退休又超过十年的职工,改制后如果他自己又找到同性质单位,并胜任长期性工作岗位,就应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应该让距退休超过十年而限制,而且,现单位如果为了规避不久以后就要与他签定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而把他裁掉,以后,他就别再想找工作了.改制是体制问题和国情,一个劳动者有能力为国家干活,为什么不为他提供一个稳定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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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发表于:2008-5-11 19:17:48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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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如毛泽东写的“炮打司令部”,唤起劳工千百万,矛头直指‘黑心老板’‘奴隶主’。他是基于影响中国近五十年的极左思潮的影响的继续、挣扎,是贯穿五十年的阶级斗争学说的苏醒,破坏这个刚刚建立起来的兴盛和皆的社会,扭曲了人们的灵魂。不要以为就您这个起法人是一个救世主,以为这样就是衔接了欧美国家的劳工法,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在外面尽管也有这个法、那个律,但一般都很宽松,并没有感到很大压力,是不是没有这样劳动法,工人就会在水深火热中?为什么要把老板和工人对立起来?非要您这个大家长来主持公道呢?世界是走向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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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发表于:2008-5-12 2:28:57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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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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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样子和我一样的人真不少啊!我从1987年到现在都在安徽电信干,2007年4季度被电信要求自动辞职,然后变成个体工商户在电信干老本行,看来电信要比政府仁慈的多了啊?再次感谢电信的仁慈.


电信奴隶发表于:2008-5-12 16:50:12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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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未公示规章制度和员工不知悉公司规章制度前提下,什么才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评判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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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发表于:2008-6-2 19:25:39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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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江苏省海门市广电局工作,从1997到2008年1月31号,我原来的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到2007年12月31号,但是我在1月21号向局党组提交了书面申请书,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单位不但没有同意,反而在1月29号通知我到1月31号起,不必来我单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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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发表于:2008-6-3 14:58:27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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