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新劳动法细则修改聚焦
1 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 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 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 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查看完整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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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如毛泽东写的“炮打司令部”,唤起劳工千百万,矛头直指‘黑心老板’‘奴隶主’。他是基于影响中国近五十年的极左思潮的影响的继续、挣扎,是贯穿五十年的阶级斗争学说的苏醒,破坏这个刚刚建立起来的兴盛和皆的社会,扭曲了人们的灵魂。不要以为就您这个起法人是一个救世主,以为这样就是衔接了欧美国家的劳工法,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在外面尽管也有这个法、那个律,但一般都很宽松,并没有感到很大压力,是不是没有这样劳动法,工人就会在水深火热中?为什么要把老板和工人对立起来?非要您这个大家长来主持公道呢?世界是走向文明的。
我的个性签名:我是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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