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技校的聘用教师,原来与学校的劳动合同都一年一签,原合同规定:我的工资由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按工龄、学历、职务计算)+绩效工资(补贴+超课时费),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其它待遇与在编职工一致。实际上除上面所说的三险一金均未享受外,其它如单位涨工资、发放物资和奖金确实与在编职工一致。因为新的劳动法,从今年2月份起,我和其他二十多位教师与学校签订了时间为两年的新劳动合同,在新合同里,学校将我们每人的基本工资降低了200元作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那一部分,另外没有了“其它待遇与在职职工一致”这一条。学校从2008年5月起开始给在职职工加工资(最少有400多元,最多有500多元共三个档次),并补发从去年5月起加的工资,而我们聘用教师一分钱也没有(学校以经费紧张为由),现在我们聘用教师都觉得非常气愤。
补充:
我们二十多位聘用教师的旧劳动合同是2007年1月签订的(合同期为一年)。原来我们的年终奖是:一个月的基本工资+1000元。而新的劳动合同因没有“其它待遇与在编职工一致”这一条,人事校长4月24日在学校会议上对我们宣布:以后年终奖我们聘用教师只发1000元,至于那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要等合同期满后,如果我们不再与学校签订合同时,再退还给我们;如果在合同期间转为在编职工,就没有那笔钱了。在人事校长宣布这些后我们有7位教师找了她,要求也要给聘用教师加工资。她是这样答复我们的:在编的职工加的工资有近一半是由财政拨款,剩下部分由学校自筹资金解决,由于学校经费紧张,所以才没给聘用教师加工资,但她会把我们的意见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请问学校这样做合法吗?我们应该如何做,才能加工资?
本贴于2008-5-9 11:42:35 被【茵茵】修改过
补充:
我们二十多位聘用教师的旧劳动合同是2007年1月签订的(合同期为一年)。原来我们的年终奖是:一个月的基本工资+1000元。而新的劳动合同因没有“其它待遇与在编职工一致”这一条,人事校长4月24日在学校会议上对我们宣布:以后年终奖我们聘用教师只发1000元,至于那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要等合同期满后,如果我们不再与学校签订合同时,再退还给我们;如果在合同期间转为在编职工,就没有那笔钱了。在人事校长宣布这些后我们有7位教师找了她,要求也要给聘用教师加工资。她是这样答复我们的:在编的职工加的工资有近一半是由财政拨款,剩下部分由学校自筹资金解决,由于学校经费紧张,所以才没给聘用教师加工资,但她会把我们的意见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请问学校这样做合法吗?我们应该如何做,才能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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