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14种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种情形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从公布之日起就争议不断,有人将其称为劳动者的铁饭碗,有人则认为会让中国三十年的改革成果毁于一旦。在具体操作中该如何落实,国务院法制办终于给出了一个实施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从理论上讲,这既是一部法律从立法到施法的必须程序,也是吸纳民意的表现。特别是一部关系中国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本身也当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补充完善,从而尽快找到劳资双方利益的均衡点。
细看这个草案规定,实际上并无超出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所谓的14种解除、5种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这也容易理解,因为任何一部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可能修改、违背主法精神,只能是对主法的细化与补充,所以草案无非是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实施办法而已。
然而,为何这个正常的实施细则草案引来了公众的一致误解,以至于网友一面倒地质疑这个实施草案有偏袒资方的嫌疑,甚至认为是对劳动合同法精神的背离?
不可否认,草案中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基本上都是站在资方的立场,这难免给人一种偏袒老板、歧视劳动者的感觉。而这样一种感觉,与当初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初衷相去甚远。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众多企业老板公开出面表示反对。比如,全国政协委员、昔日女首富张茵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建议修改为签订为期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更荒唐的是,有人将珠三角8000多家企业的倒闭也归罪于劳动合同法……所有这些透露的都是一个声音: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导致企业的生存空间被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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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说的劳动者不是没有意见,只是在人大政协会里没有小人物的代表真正够得起劳动者的代言人的身份.劳动者的悲哀是就算你做了代表做长途大巴或火车或飞机去北京开会住宾馆的钱都没有,你不是得靠老资的资助才能去开会.因此,你也就根本无钱去与人交际,这也就很难得有人成为你的代言人,或自己当代表.虽然,政府里是有想替你说话的,但被那些资方的人说成是不公平,政府的人不能偏心,又想做得不偏不斜,近而在大讨论大辩论中就不好说什么了.这样,两会里谁又能站出来替劳动者说话大喊大叫呢,近而听不到劳动者的声音是正常的了.中国有句熟语:会喊的娃娃有奶吃.你都没有喊,肯定是不饿,也就不用给吃的了.这就是我们劳动者大悲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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