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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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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  衔: 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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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新华书店工作二十多年职工,在2001年时 开始更夫工作,每天下午4。30分接班,第二天早上8。30分下班,每周休息一天,法定假日没有加班费,每月工作时间大约为16小时*26天=416小时,新华书店以更夫岗位为不定时工作为由,拒付加班费。我向法院起诉,法官说;你有理,但是全国你这样有好几百万,你是第一个在职告单位,判了你影响太大,所以不能判你赢。我该怎么办?


我的个性签名:陈星
老三发表于:2008-5-14 22:17:34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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