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30 13:23:58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快捷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途径,改变了以往劳动者遇到欠薪时,先劳动争议仲裁,再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再强制执行,然后才有可能拿到钱这一漫长处理程序,有助于欠薪问题的尽早解决。但是,欠薪支付令的执行仍存在法律上的缺陷。
1、申请支付令的前提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申请支付令,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和欠薪老板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二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只有这两个条件齐备后,劳动者才可以向法院递交申请书。
2、发出支付令的程序
首先,劳动者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金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其次,法院在5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
第三,法院在15日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工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合法的,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如果法院认为劳动者的申请不成立,予以驳回。
第四,用人单位自收到支付令的15天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支付工资。
第五,法院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裁定终结支付令程序,支付令失效,劳动者可提出调解、仲裁或者起诉。
第六,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15天内既不向法院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上所述,欠薪支付令的执行是基于能够及时送达到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没有异议这二个基础上。如果无法送达,或者用人单位提出了异议而不管这异议是否有理,支付令程序终结,劳动者维权还得走诉讼途径。
因此,《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讨薪提供了新的办法,新办法真正能发挥作用,还需要企业主的积极配合。因此,在讨薪的问题,法律应赋予法院更多的权力和责任,比如对用人单位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异议不成立,即转入强制执行。只有这样,欠薪支付令的规定才能得以顺利落实,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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