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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争议不是劳动纠纷而是行政争议
2008-5-4 13:46:03
社保缴费基数争议不是劳动纠纷而是行政争议
提供者:赵宁 时间:2007-4-30 22:27:06 来源于:赵宁 作者:赵宁 

 
  职工与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国务院、劳动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定是一致的: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劳动部《社会保障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所以,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保部门确定,而不是企业确定,是行政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发生争议应按行政渠道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更是明确指出:

    “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而应通过行政途径或行政诉讼解决。

    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此类争议从表现形式上看似乎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实质上是因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怠于行使法定职责而引起的纠纷,应属于行政争议,劳动者可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请求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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