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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2007-135号劳动仲裁裁决书-眼镜店女工维权成功
2008-5-10 14:00:08
眼镜店女工维权成功
提供者:赵宁 时间:2008-5-1 18:43:51 来源于: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仲裁委 作者: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仲裁委 

 
  武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昌劳仲裁字[2007]第135号

    申诉人陆××,女,××岁,住武汉市洪山区,原武汉市武昌区××眼镜店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宁,男,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诉人武汉市武昌区××眼镜店,住所地本市武昌区×街×号。负责人×××,系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诉人陆××与被诉人武汉市武昌区××眼镜店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委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仲裁。

    经审查,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并于2007年11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申诉人陆××及委托代理人赵宁和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出庭,本案现已审结。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自2006年2月22日与武昌区××眼镜店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连续签订了二份劳动合同(合同期2006年3月到2007年底),至今已20个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诉人违反相关法规,长期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直到2007年6月才参保,且

    个人部分和单位应缴部分都有职工个人承担,被诉人仅给子100元补贴。同时,被诉人违反劳动法规定,每周安排职工工作6天、节假日照常工作,却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07年8月被诉人非法克扣申诉人工资1311元,同年10月3日又决定在10月工资中对申诉人罚款480元,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责令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2006年3月—2007年5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给予经济补偿4247元、1210元,支付失业补偿金1218元,返还2007年6月—8月被非法扣除的社保支出652元,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引偿金3558元及额外经济引偿金1779元;由被诉人返还8月份扣除的罚款1311元、确认10月份罚款480元无效:被诉人结清未发工资(2007年9月1日—10月3日)2706元,发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力口班王资14197元;并由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被诉人辨称,2007年10月3日申诉人主动通知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天向被诉人申请,之后也未来上班,属于自动离职,被诉人不应支付经济引偿金。申诉人的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请求被诉人予以认可,但被诉人是将全体员工的养

    老保险同时参保,不存在为其补交养老保险,且武汉市没有规定具体的参保时间的强制要求,故申诉人请求补、交医疗保险约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申诉人属自动离职被诉人不应支付失业引偿。被诉人未非法多扣申诉人的社保费用,也未非法扣除申诉人罚款;被诉人已经将节

    假日的工资单独支付给申诉人。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部分仲裁请求事项。

    经审理查明,申诉人陆××于2006年2月22日与被诉人武昌区××眼镜店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第二份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为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为1779元,每周工作6天,早晚班各三次,早班6小时,晚班6.5小时,吃饭休息时间为0.5小时,共计34.5小时。2007年9月16日下午2点至3点被诉人价值5000多元的两副眼镜丢失,而只申诉人曾带客人在丢失的柜台中选购过眼镜,为此被诉人让申诉人承担了主要责任,扣除其工资1311元,余下损失由店内其他店员承担,申诉人因此于2007年10月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诉人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双方未结清申诉人2007年9月1日至10月3日的工资2706元。在申诉人和被诉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诉人于2007年6月为申诉人办理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委予以采信。

    本委认为,被诉人要求申诉人承担1311元损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不超过月工资20%的限额限制,为此对申诉人要求返还扣除损失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结清工资的诉求,本委予以支持。

    被诉人未按照相关法规为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故申诉人要求补办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诉求本委予以支持。加班工资因申诉人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经本委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决

    一、被诉人武汉市武昌区××眼镜店返还申诉人陆××扣罚的工资955元。

    二、被诉人武汉市武昌区××眼镜店支付申诉人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58元。

    三、被诉人武汉市武昌区××眼镜店支付申诉人陆××2007年9月1日至10月3日的工资2706元。

    四、被诉人武汉市武昌区××眼镜店为申诉人陆××补办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为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五、驳回申诉人其它仲裁请求事项。

    本案仲裁费伍佰元整,由申诉人承担贰佰元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

    书记员:×××

    2007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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