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6-25 11:15:26
本月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08]36号),该《意见》提出要“解决城镇集体企业部分未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明确规定大集体企业职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的,按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原来一批八、九十年代已经停产倒闭的“小、穷、亏”企业的老职工,至今还未能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的,可以凭工龄直接享受养老金待遇。这是社会的进步表现,是老职工的福音。但是,要将这“福音”唱好、唱响,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还有许多细节要界定清楚,否则,好事不一定能办好,福音可能会变成噪音。
1、大集体与其他城镇集体企业的界定标准、依据和认定权限要明确,特别是一些性质发生过变化的企业要有个统一的说法。
2、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中具有大集体企业身份的老职工是否适用上述规定要明确。各县市之间做法的不一致的。
3、连续工龄计算政策理解要一致,认定要统一。
4、对工龄计算的依据的有效性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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