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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才能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金(三)
2008-1-15 10:24:19
劳动者如何才能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当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况是: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业病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与其他病不同,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认可,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才能算是职业病。对于从事有害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员工变更工作单位时,需要经过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如果职工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
 
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只有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后才能认定为职业病,因工负伤也需要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并且工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裁员。
 
3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一条规定的患病,是指非职业病,负伤也不是因工负伤,不属于工伤的范围。我在第一期的介绍中说过,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这样情况的医疗期是有明确规定的,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就不得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裁员。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都对上述三期的时间有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与女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具备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或者法律、法规另行作出特殊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比如,特种行业、特种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就专门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果清楚地掌握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享有的保护期,就不应在该期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不同意接受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仍然要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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