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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我在认真阅读之后,对该草案存在的问题非常惊讶。因为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草案啊!它是我国法制系统的最高权威机构啊!出现的问题之严重,常识性知识之缺乏,让人莫明其妙。表现在:
        一、实施条例的法律地位没有找准。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在我国范围内实施的专门用于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草案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是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细化,从属于劳动合同法,其法律位阶低于劳动合同法。而让人不安的是,草案第二十八条居然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需要经过一定程序或补偿后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归类为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突破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直接丧失了法律的公平性、程序上的正义性。毫不客气地说,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部分颠覆,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公然践蹋,是对部分利益集团的“合法”保护,是对职工人权的公然蔑视。
      
阅读次数(46)  评论次数(0)  文章发表时间:2008-5-14 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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