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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贴于2008-2-19 15:05:01 被【一见如故】修改过
我在2003年到2008年1月10日以前是一名私营企业的员工,因为属于服务行业,在中秋节期间我们都有任务,虽然我所在的店面任务没有完了,但也完成了百分之80以上,在节日过完后我知道我的奖金分配的金额,但是由于一部分货款还没有结清,所以每年的奖金发放会很晚,但是我在2008年的一月份按正常手续辞职以后,这个中秋节奖金和2007年的年终奖都在我离职后的几天发放的,当时我的老板以发放的这个时间我没在职为理由拒绝发放我2007年中秋节的奖金和年终奖,理由是我想的太美了和公司的规定就是这样,发放的时间你没在你就什么都没有,我不知道这个算是合法的吗?我认为我付出了,我就应该拿到我应该拿到的那部分,难道真的是我想的太美了吗?老板还说,你爱找谁说就找谁说,告他他也是有理的,我不知道应该找谁,所以在这里说说,不知道有人可以帮我解决下这个疑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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