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南京市社保局局长信箱:jzxx@njlss.gov.cn,很奇怪他们的回复中都把这个地址给去掉。下面是南京市社保局局长信箱和我的来往邮件,去掉了私人信息。请大家观赏一下。
发件人 "局长信箱" <>
已发送 星期五, 二月 22日, 2008 下午1:38
收件人 lisi <lisi@ab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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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Re: 回复:Re: 答复:关于南京市社保部门违反规定不为我提供异地社保转移问题的反映
lisi ,您好!
来函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南京市是按照劳动部及省劳动厅关于个人帐户转移的精神贯彻执行的。
如您还有疑问,欢迎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12333"进行电话咨询或来信咨询。
谢谢您的来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 2008-02-21 14:40:00 您在来信中写道:=======
>局长你好:
>
> 如何合并呢?我的户口已经转到南京,难道让我再把户口转回广州,再把深圳已经转到南京的社保退回深圳,合并后再转吗?
> 如果换作是你遇到这个事情你会怎么办?
>
> 既然你不能解决此问题,那么请告诉我需要向哪一级部门申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就不要搞打太极踢皮球这些没有意义的事情了。
>
> 这就是为人民服务吗?愤怒!
>
>----- 原邮件 -----
>发件人: "局长信箱" <>
>日期: 星期三, 二月 20日, 2008 上午8:37
>主题: Re: 答复: 关于南京市社保部门违反规定不为我提供异地社保转移问题的反映
>------------------------------------------------------------
>From: "局长信箱" <>
>To: 李四<lisi@abc.com>
>Subject: Re: 答复:=?GB2312?Q?
> =B9=D8=D3=DA=C4=CF=BE=A9=CA=D0=C9=E7=B1=A3=B2=BF=C3=C5=CE=A5=B7=B4=B9=E6=B6=A8=B2=BB=CE=AA=CE=D2=CC=E1=B9=A9=D2=EC=B5=D8=C9=E7=B1=A3=D7=AA=D2=C6=CE=CA=CC=E2=B5=C4=B7=B4=D3=B3?=
>Date: Wed20 Feb 2008 08:37:05 +0800
>
>李四,您好!
> 来函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
> 您应当将在广州和深圳缴纳的保险帐户合并,如果您对广东省社保部门的政策有疑义,请向当地经办部门咨询。
>
> 如您还有疑问,欢迎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12333"进行电话咨询或来信咨询。
> 谢谢您的来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 2008-02-15 18:21:00 您在来信中写道:=======
>>局长你好:
>>
>>前面的邮件中我已经写明广州、深圳社保无法合并的原因如下:
>>> 然后因为工作关系到了深圳,约10个月后随公司转到了南京,这样深圳交了10个月的社保,但户口还在广州;
>>> 广东省社保部门的规定,要先转移户口才能转移社保,这样广州和深圳的社保没有办法合并;
>>
>>我想知道的是在现在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办理才能达到把社保合并的目的,请指导。
>>
>>
>>-----邮件原件-----
>>发件人: 局长信箱 [mailto:=?GB2312?Q?=BE=D6=B3=A4=D0=C5=CF=E4?=]
>>发送时间: 2008年2月15日 16:37
>>收件人: 李四
>>主题: Re: 关于南京市社保部门违反规定不为我提供异地社保转移问题的反映
>>
>>李四,您好!
>> 来函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
>> 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您毕业后在广州工作,缴纳了社会保险,然后到深圳工作,最后到南京工作。
>>按照劳社厅发[1999]22号《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您应当随着工作变动,将在广州缴纳的社会保险,转入深圳的社保机构,并且参加保险。然后,再从深圳调往南京工作时,将广州和深圳合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转入南京。
>>
>>
>> 如您还有疑问,欢迎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12333"进行电话咨询或来信咨询。
>> 谢谢您的来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 2008-02-15 14:54:00 您在来信中写道:=======
>>>局长你好:
>>>
>>> 我遇到了一个多地社保转移的疑难问题,问了南京的12333和025-86590849、广州和深圳12333,都不能得到解决,不得不从您这寻求帮助。
>>> 我的社保情况是这样的:
>>> 毕业后到了广州,把户口迁到了广州,交了几年广州的社保;
>>> 然后因为工作关系到了深圳,约10个月后随公司转到了南京,这样深圳交了10个月的社保,但户口还在广州;
>>> 广东省社保部门的规定,要先转移户口才能转移社保,这样广州和深圳的社保没有办法合并;
>>> 到南京后把户口转移到了南京,把深圳的社保也转到了南京,但广州的社保没有办法往南京转了,因为南京社保部门规定:只能转移一个地方的社保,转移前要自己负责合并。
>>> 现在广州部分交的社保等于白交了,合并不到南京来。咨询了广州、深圳、南京的社保部门,都表示没有办法,只有等国家新政策。
>>> 从这些政策来看,我唯一的机会是在户口还在广州的时候把深圳的社保合并到广州,然后户口转到南京后合并到南京。这个机会不问了这么多地方谁知道?
>>>
>>> 我的疑问:
>>> 广州、深圳和南京社保部门的规定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国家的社保制度是为了给老百姓提供完整社会保障,而各地的社保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和手续方便自行出台的规定客观上对老百姓的社会保障形成了障碍。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各地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这样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如何解决?
>>>
>>> 查阅了劳社厅发[1999]22号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在职工流动时社保转移的政策,根据这个政策来看,南京市社保部门的规定明显违背该通知的精神。通知的第三条规定:"各地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政策。现行规定与国家不符的,应立即予以纠正。今后,凡发现违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行为,我部将限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
>>> 我将上述信件的内容向南京市社保局长信箱(jzxx@njlss.gov.cn)反馈过,11月9日发信,13日回信答复"目前,有关个人帐户转移的问题,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政策。
>>>南京市目前仍按上述办法执行。",我又于13日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发给他们咨询,至今都没有回复。
>>> 我在11月9日还将此问题通过南京市长信箱(http://218.94.6.179/mm/)向陈市长反映,至今仍然没有回复。
>>> 上述反馈我都留有我的联系电话,但并没有人跟我联系。
>>> 后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邮件反映,他们回复仍要我与南京市社保部门联系解决此问题。
>>>
>>> 我依法纳税,按时交保,尽了作为公民的义务,希望能够敦促南京市社保部门尽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保护公民权利的义务,纠正与劳动部矛盾的地方法规,为我开具社保接收函,接收我于广州交的社保。
>>> 渴盼您的关注和回复,如能明确答复解决办法和解决时间更不胜感激,谢谢!
>>>
>>> 不知道看到信件的是哪位局长,如果您无法处理,麻烦转给王德春局长或负责主持这方面工作的吴德广副局长。
>>>
>>>
>>> 下面是我前面发的邮件原文。
>>>
>>>
>>> _____
>>>
>>>发件人: 李四 [mailto:lisi@abc.com]
>>>发送时间: 2007年11月14日 10:43
>>>收件人: ’jzxx@njlss.gov.cn’
>>>抄送: ’lisi@gmail.com’
>>>主题: 多地社保转移疑难再请教
>>>
>>>
>>>
>>>局长你好:
>>>
>>>今天特地查询了“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如何转移”的问题,见如下地址:http://www.51labour.com/zixun/zx.asp?id=2124
>>>其中明确表述如下:
>>>
>>>答: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规定:
>>>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
>>>(2)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执行:
>>>
>>>l)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
>>>2)对职工流动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人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
>>>3)对职工流动时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动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年、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动月止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
>>>1998年1月 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立个人账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
>>>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人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
>>>
>>>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
>>>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
>>>7)职工转人时,调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
>>>另外,查阅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原文,原文附后,请注意其中最后一条:
>>>
>>>三、各地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政策。现行规定与国家不符的,应立即予以纠正。今后,凡发现违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行为,我部将限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
>>>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颁布时间:1999.07.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我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要求,大多数地区能够按规定为职工调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但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对应划转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不转或少转,有的要求职工原参保地区划转不应转移的基金,有的要求职工补缴不应缴纳的费用,导致部分职工调动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为加强职工基本养本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
>>> 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
>>>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
>>> (一)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 (二)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账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 (三)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区按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
>>> 三、各地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政策。现行规定与国家不符的,应立即予以纠正。今后,凡发现违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行为,我部将限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我有权要求南京市社保部门为我开具社保接收函,接收我广州缴纳的社保。请详查!
>>>
>>>局长你好:
>>>
>>> 感谢您的答复!但对您的答复我很不满意,您的答复代表南京市社保部门的正式答复吗?这里讲一点我的看法请看是否正确。
>>> 首先,您没有回答我的疑问第一点,即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我的看法是这个规定只是南京市的地方规定,客观上给多地社保转移造成困难,违背了国家社保制度的宗旨,这个规定是不妥当的。当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国家法律为准,南京社保的这条规定应当遵循这个原则进行修改,为多地社保的情况提供支持。
>>> 您的答复是否可以这么理解:我们南京社保部门知道目前南京市社保的规定会造成这个问题,但我们目前不打算解决,当国家有了统一的政策时再做变更,对于目前的情况老百姓的利益只能白白牺牲掉?
>>> 请明确答复,非常感谢!
>>>
>>>----- 原邮件 -----
>>>发件人: "局长信箱" <>
>>>日期: 星期二, 十一月 13日, 2007 下午3:04
>>>主题: Re: 请教多地社保转移疑难
>>>
>>>> 李四,您好!
>>>> 来函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
>>>> 目前,有关个人帐户转移的问题,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政策。南京市目前仍按上述办法执行。
>>>>
>>>> 如您还有疑问,欢迎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12333"进行电话咨询或来信咨询。
>>>> 谢谢您的来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 ======= 2007-11-09 16:03:00 您在来信中写道:=======
>>>> >局长你好:
>>>> >
>>>> >我遇到了一个多地社保转移的疑难问题,问了12333和025-86590849都不能得到解决,特地给您写信看有没有办法,敬请关注,渴盼回复。
>>>> >
>>>> >我的社保情况是这样的:
>>>> >
>>>> >
>>>> >
>>>> >毕业后到了广州,把户口迁到了广州,交了几年广州的社保;
>>>> >
>>>> >然后因为工作关系到了深圳,约10个月后随公司转到了南京,这样深圳交了10个月的社保,但户口还在广州;
>>>> >
>>>> >广东省社保部门的规定,要先转移户口才能转移社保,这样广州和深圳的社保没有办法合并;
>>>> >
>>>> >到南京后把户口转移到了南京,把深圳的社保也转到了南京,但广州的社保没有办法往南京转了,因为南京社保部门规定:只能转移一个地方的社保,转移前要自己负责合并。
>>>> >
>>>> >
>>>> >
>>>> >现在广州部分交的社保等于白交了,合并不到南京来。咨询了广州、深圳、南京的社保部门,都表示没有办法,只有等国家新政策。
>>>> >
>>>> >
>>>> >
>>>> >从这些政策来看,我唯一的机会是在户口还在广州的时候把深圳的社保合并到广州,然后户口转到南京后合并到南京。这个机会不问了这么多地方谁知道?
>>>> >
>>>> >
>>>> >
>>>> >疑问:
>>>> >
>>>> >
>>>> >
>>>> >各地社保部门的规定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 >
>>>> >国家的社保制度是为了给老百姓提供完整社会保障,而各地的社保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和手续方便自行出台的规定客观上对老百姓的社会保障形成了障碍。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各地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这样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如何解决?
>>>> >
>>>> >
>>>> >
>>>> >
>>>> >
>>>> >请您指导我应该怎么办才能把属于我的社保完整的转移到南京来,非常感谢!
>>>> >
>>>> >
>>>> >
>>>> >李四
>>>> >
>>>> >Mobile:138********
>>>> >
>>>> >Tel+86-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致
>>>> 礼!
>>>> 局长信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致
>>礼!
>> 局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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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
>礼!
> 局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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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礼!
局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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