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一位来自湖南农村的40多岁且眼有残疾的家庭妇女,因为生活的无耐,初中文化的她来到了广东东莞打工。经过家政公司的介绍,她在东莞市高步镇宝莲村美通塑胶制厂任煮饭阿姨一职,这个厂只有二十几位员工,一日三餐从买菜到洗碗都是我朋友一个人,每天早上5点钟就起床做早餐,步行到两公里外的市场去买好一天的菜............,虽然工作累点,但农村来的她能吃苦,对于她的手艺也得到了员工的认可。
这个厂虽然只有二十几位员工,却有三个老板,而且老板之间又不和,员工都是老板同一个地方的人。之前的煮饭阿姨是其中一个老板的老婆,但因买菜抽水太多,员工伙食太差,另两个老板强制将其“炒鱿鱼”后,经过家政公司把我朋友请去的。但我朋友的上司(行政主管)刚好是前一任煮饭阿姨(也就是被强制炒掉的老板娘)的侄子,于是这位上司对我朋友处处刁难,在该厂工作一个多月后,把我朋友请去的那两个老板因业务关系离开了厂,她的这位上司便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辞退了我朋友,而且要求她7天后离开。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该厂是应该提前30天通知我朋友的!或者额外支付我朋友一个月工资让她离辞!而我这位朋友在接到通知后第二天便要求离辞以便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结算工资时,行政主管要她签下一份“自愿离辞”离辞书!而且该厂不给任别补偿!!我朋友不愿意,于是双方在办公室引起了争执,行政主管的弟弟(该厂普通员工)此时也冲到办公室对我朋友进行语言攻击!!我不知道我朋友应不应该签这份离辞书,也不知道该厂这样做是否合法?只知道这家工厂这样无视国家法律,这样对待一位眼有残疾的农村妇女,人性何在???社会公德何在???
这些年来,国家一直强调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提倡建设和偕社会,而这些人做了什么??这样的工厂也许不只这一家,希望大家行动起来,让它们无法立足于我们热爱的这遍土地上,还我们一个真正和偕的社会。。。。。。
我的个性签名: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到底有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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