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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2010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常州市对201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定一类标准960元/月金坛市、溧阳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定二类标准790元/月。

另外,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7.80元/小时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6.40元/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以上不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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