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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投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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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 投诉赔偿

    [案由]

    投诉人:杨某,男,38岁,某企业职工

    被投诉单位:某企业

    投诉人的工资被无故克扣,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人杨某于2000年5月起一直在被投诉单位打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6月27日,厂方将他辞退,他同厂里结算工资,投诉人应得工资为每月800元。被投诉单位某企业以投诉人无故旷工以及中途离厂为由,克扣其工资600元,只发给投诉人200元。投诉人以厂方无故克扣工资为由,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厂方全额付清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根据调查情况做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如下:

    1.被投诉用人单位应向投诉人杨某支付六月份全额工资800元,经济补偿金800元,两项合计1600元;

    2.责令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手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补办各项社会保险

    3.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在15个工作日内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评析]

    这是一起由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引起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

    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劳动法》也越来越深入人心,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并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共同关心的问题。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的规定,被投诉单位与投诉人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确定违约责任,故投诉人中途离厂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无故矿工,违反了劳动纪律,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内部行政处分。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因此投诉人在法定的节假日休息,被投诉单位不能作为旷工处理。

    同时《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以为不订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不受约束,殊不知到头来吃亏的还是用人单位。

    另外,当前,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中发现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学习,认识不够,各劳动保障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对法制观念淡薄,经宫者素质不高,管理办法粗暴,无故克扣、拖欠工资、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应给用人单位必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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