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酒后上班负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酒后上班负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一

    2000年10月14日,某市私营企业铸件厂民工牟建华在上夜班时,机器突然将他的左手轧了进去。老板立即派人把他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牟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皮肤裂伤,中指第二指关节脱落。4天之后,牟建华出院,铸件厂支付了牟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牟回家休息了一段时间,然后找到工厂老板要求支付在家期间的再治费,并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厂方的理由是:牟在当晚上班前喝了酒,且牟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导致牟建华左手无名指第一指关节、中指第一和第二关节瘫痪。

    酒后上班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该受伤职工应不应享受工伤待遇?本案先后经过劳动仲裁、诉讼直至依法强制执行,历时一年多,直到2002年元旦前夕才得到彻底解决。

    二

    2000年12月15日,某市劳动局认定牟建华为工伤,并被该市劳动监察委员会鉴定为伤残10级。紧接着,牟建华又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于2001年3月28日裁决厂方给付牟建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26元、工伤津贴1545元、补发未发工资350元及其回家医治门诊费1073元,共计9220;同时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铸件厂不服,向市法院提起诉讼。厂方称,牟酒后上班且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左手被机器轧伤,工厂已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不应再承担其他费用;牟之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又依法委托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牟建华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签定结论依然是伤残10级。法院通过法庭调查,对厂方诉称的牟系酒后上班的事实予以确认。经过审查,法院认为,铸件厂对牟建华的工伤认定有异议,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已依法生效,对厂方关于牟建华之伤不属工伤的异议不予采纳,厂方应对牟进行赔偿。2001年9月,市法院依法判决:牟建华与铸件厂终止劳动关系;厂方一次性给付牟建华伤残补助金3126元、就业补助金3126元、工伤津贴515元、再治费1073元,共计7840元。

    宣判后,厂方和牟建华均未上诉。但厂方没有自觉履行给付义务。2001年12月22日被法院强制执行。

    三

    这起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牟建华的伤是否构成工伤?应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我国,处理职业灾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职工是否违反操作规程,只要符合工伤要件,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牟是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劳动受伤的,完全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

    从法庭调查查实的情况看,牟建华确实存在酒后上班的情形,厂方称牟还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假使酒后上班和违规操作这两种情形都存在,能否构成工伤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如果系酗酒和蓄意违章造成的职工人身伤害或死亡,就不应认定为工伤。所谓“酗酒”,就是超量饮酒引起大醉;蓄意违章,即故意的、有准备的违章。很显然,酒后上班和一般性违规操作,不属法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 对半日工作半日病假的职工如何计算医疗期
  • 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可以领失业保险金
  • 因公负伤的医药费应如何报销
  • 李某的工伤赔偿由谁来承担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