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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必须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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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必须守规矩

    南京市局仲裁处 徐学干 赵元龙

    案例一:

    [案情]申诉人宽联通信公司诉称:1999年7月6日公司与郭某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并重用他由其负责INTERFACE接口模块的研制。2001年3月27日郭某以不成立的理由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4月25日不辞而别。原定INTERFACE项目的完成时间由于郭某的离职延误了15天,造成间接的市场损失近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61424元。现申诉要求郭某:1、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5000元;2、支付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1424元。

    被诉人郭某应诉后辩称:本人2001年3月27日以身体不好,不能够从事高强度工作及公司下一步发展方向和自己的思维理念不致为由,向公司书面辞职。公司未和自己签订过项目完成的协议或有过口头协议,公司所说因我离开造成的间接和直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我于4月25日起不到公司上班,5月初公司电话通知我回公司交接,我于5月17日回公司与秦家华办理了交接一直到5月18日下午,交接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认可。我到5月17日、18日交接时都未违反劳动合同,而公司却未付我4月份的工资。要求仲裁驳回宽联通信公司的申诉请求,并责令公司支付我4月份工资2905元。

    [审理]经审理查明,郭某于1999年7月应聘进南京市三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同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1999年7月15日至2004年7月15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的,应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同月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和《补充协议书》。2000年8月24日,三同公司更名为宽联通信公司。2001年3月27日,郭某以身体不适合高强度工作,公司改变发展方向与本人思维不能达成一致,想赴国外深造等为由,向宽联通信公司递交书面辞职报告。4月25日,郭某离开宽联通信公司不再上班。5月初,公司电话通知郭某回公司办理交接。5月17日郭某回公司交接,并于次日下午交接完毕。6月20日宽联通信公司向本委申诉。宽联通信公司向郭伟索赔的直接经济损失61424元的构成为:1999年7月至2001年4月的工资52272元,社会保险费4048元,住房补贴1760元,医疗补贴968.50元,电脑设备占用费2376元。

    [裁决]鉴于双方当事人已难实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调解无效,仲委会作出如下裁决:1、对宽联通信与郭某的劳动合同予以解除;2、郭某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宽联通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5000元;3、对宽联通信公司及郭某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浅析]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履行。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郭某单方解除与宽联通信公司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应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中所需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直接造成的新的经济损失。宽联通信公司所列要求郭某赔偿的费用,是郭某在公司提供正常劳动期间所得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应有的劳动条件等,不属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中须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对宽联通信公司的此项请求仲委会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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