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被聘用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退休人员被聘用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秦淮区劳动局 李秀梅
[案情简介]
申诉人王某,女,1949年4月出生,原为无业人员,1999年4月经人介绍到某物业公司任住宅小区保洁员,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实际月工资450元。2001年9月24日,王某在工作时间浇草坪时擅离职守,使自来水溅入一住户室内,为此该住户索赔500元。2001年10月10日,物业公司以王某工作失职为由通知其不必再到单位上班。王某不服,于2001年11月7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经多次调解不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对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解除聘用关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特殊之处在于申诉人王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例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31号)中明确答复:“劳动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本案中,申诉人王某到某物业公司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物业公司不可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便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由此推断,王某与物业公司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是一种聘用关系。因此本案的申诉人王某要求恢复与某物业公司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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