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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恶意欠薪”恶果的温床、树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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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恶意欠薪”恶果的温床、树蔓

       与读者法律顾问王向前剖析“恶意欠薪”现象

      

      近几年来,每到年关岁尾,“恶意欠薪”就会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攀高楼、登高塔、住寒窑、饿体肤、堵公路的劳动者,以种种极端方式讨要工钱,迅速吸引了社会各界的眼球;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发出红头文件,各地劳动监察机构倾巢而出、马不停蹄,开设的举报电话热得“烫”手; 新闻记者放弃社会发展的记录者、观察员的角色,组成讨工钱小分队四处出击,担纲起协调员、侦察员、运动员的角色……我们到底在什么环节上出现了问题,我们的企业到底是怎么啦!

      来自劳动监察部门专业人士指出,仔细观察剖析发生大量的“恶意欠薪”案件,可以将此分为三大类:一是以建筑行业为典型的经济秩序、用工秩序双重混乱型;二是以小服装小餐饮为典型的小企业经营者恶意逃避、转嫁经营损失型;三是以大中企业为典型的不公开企业实情、不规范劳动关系、长期拖欠劳动报酬借破产、转制甩包袱型。

      关注劳动用工问题并对劳动法进行研究的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更是深刻的指出:“恶意欠薪”是根植于商业风险层层转嫁、市场经济秩序混乱重叠相加之温床的,用工秩序混乱之树结出的恶果。其年年于年关以极端方式暴发,反映出目前社会现存的法律的、制度的救济方式与社会劳动者需要的脱节。

      

      标本剖析(1):

       建筑业:怎一个乱字了得

      

      据调查,以变相分包行层层转包之实,以农民工结伙挂靠建筑企业包工干活挣钱,是目前建筑业内公开的“秘密”。说他是“秘密”是对外而言,在业内则人尽皆知。

      企业假“结婚”对外称为一家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建筑承包合同的建筑企业应当亲自履行承包合同,不得再行转包;对于工程的非主要部分,可以根据建筑承包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发包方同意,分包给其他企业。但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不守规矩”的太多了。过去是公开操作,现在则较为隐蔽:主要办法是所谓的挂靠:以同一单位的名义对外,但内部实际上各自独立分帐经营各负盈亏。

      施工企业搞“空壳”,包工头招来农民工入住。包工头招用农民工组成施工队伍,挂靠到大大小小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从中收费,其工程中的具体的管理、后勤等工作全由工头负责。由此形成建筑施工企业“空壳现象”:工地干活的是企业名义上的职工,但没有任何劳保福利,基本不需要负担养老保险、住房等一系列问题;真正的企业职工则拿所谓下岗工资,企业缴纳最低的养老保险或者根本没有。

      劳动监察力不从心权限过小。建筑业工地分散、施工队伍流动性强,跨行政区施工多,农民工思想中“干活给钱就行”比较流行,没有就业风险意识,加上劳动监察机构对这在企业的查处不可能做到职工名册与施工现场一一对照,难以查出谁是真正的职工,谁是挂靠进来的,等等。

      建筑市场无序的过度竞争与资本追逐最大利益相互纠缠,层层克扣工程款、拖欠转嫁经营风险与合伙承包、劳务关系等用工关系混乱再扭在一起,造成建筑业每年都是“恶意欠薪”的高发区,首先受伤害的是农民工,其次是空有企业职工身份却没有工作岗位的施工企业的职工。

      

      顾问观点:

       整顿除根 理清枝蔓 落实规矩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北京市劳动法学会理事、北京农学院副教授王向前律师近年一直关注“恶意欠薪”现象,并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他认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严格依法办事和按承包合同办事,整顿和规范劳动用工秩序,规范和创新风险行业劳动报酬发放制度,对建筑业而言,多管齐下才是除根的办法。作为发包方,必须及时履行支付建设费用的义务,并依法对承包方不得变相层层承包进行有效监督。作为承包方,不得为争揽工程进行垫资,特别是不得以拖欠职工工资作为工程款。

      严查建筑企业“空壳”现象,让有身份没岗位的职工有工作,

      

      

      

      

       个别小企业:一跑了之祸乱社会

      

      小服装、小餐饮、小加工等小企业中,有一部分经营者在打工者中眼中实属“十恶不赦”:看到自己经营企业赚得少了,或者不大挣钱了,或者出现了经济纠纷一时解决不了了,收拾收拾家当就一走了之,或者干脆不值钱的家伙也不要了,直接拿脚就开溜。比这情况稍好些的是发给一部分工资,约定明年接着干再算,但第二年老板是左等不来,右等不来,老板的摊子黄了。再好一些的发给劳动报酬的一大部分,留个一两月的尾巴没发,老板软拖硬赖就是不给。这些钱在一个人算来没多少,可人数一多,老板是白白赚了一笔钱。

      按月领工资本是法律规定,但在这些经营者的劝说、拖欠或引诱下,打工者每月只能拿到少许生活费,一旦经营者不发劳动报酬恶意逃债,打工者干一年是流汗、流血又流泪。由此打工者情绪失控或失去理智情况下引发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理论上经营者是“跑了僧跑不了寺”,实际是“大海捞针”很难找到。纵然找到人,打劳动官司费时费力,成本很高,打工者难以承受,纵然打赢官司执行也常常出问题。但打工者在拿不到工钱就限制老板的人身自由也没有法律依据,劳动监察机构也没有限制小老板人身自由的权利。于是这一矛盾似乎就陷入了一个难以跳出的怪圈。于是有人堂而皇之地说:劳动者要签劳动合同,要按月领工资,不这样宁可换个工作……听似有理却是中听不中用。也有人要教劳动者怎样选择讲信用的老板,怎样找个稳当的工作……全是远水不解近渴不标也不治本的馊办法。

      

      顾问观点:

       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保障制度、走通绿色通道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北京市劳动法学会理事、北京农学院副教授王向前(律师)认为,我国刑法数百个罪名,但关于宪法、劳动法关于劳动报酬规定的保护力度几乎没有。国家应加强刑事立法……

      ……

      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应当成为解决劳动报酬争议的快速的绿色通道……

      

      

      

     部分企业:隐瞒真相拖欠工资借改制转型甩债

      

      省会某县一家生产塑料产品的企业效益时起时落,几年下来共拖欠工资累计近二百万元,当企业经营到了山穷水尽之时,不得已经法院宣告破产。职工们本想这下好了,处理了企业的占用的土地、资产,补发了工资,再也不受这份罪了。可分配方案一出来,大家就乱了。土地、厂房、设备绝大部分资产已抵给了银行和信用社,所剩余的财产尚不够偿还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

      职工上访要工资。有关部门说,企业破产应依法办事。但职工说,企业抵押土地、厂房、设备从来没让职工知情,职工要知道企业把自的财产都抵了,我们早另谋高就不给企业干了。现在银行把抵押的资产都拿走了,企业变成了空壳,职工的损失和生活怎么办。

    顾问观点:

     还职工知情权和劳动者的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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