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当前位置:劳动法频道 > 劳动监察 > 概念 > 正文

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方面的监察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招用职工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1)是否擅自到外省招收劳动力;(2)是否擅自张贴招工广告;(3)是否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4)是否擅自到非正式招聘人员的场所招用人员;(5)是否通过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6)是否擅自招用境外人员;(7)是否拒绝招用少数民族、残疾人员和女性劳动力;(8)是否在招工后办理招用工手续;(9)是否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0)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用,是否续订劳动合同;(11)是否缴纳社会保险金;(12)特殊工种职工是否持证上岗;(13)是否具备招用职工的条件(即场所、设备、生产和生活条件、安全卫生情况、支付劳动报酬能力等);(14)是否使用童工。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投诉须知
  • 举报形式
  • 劳动年检的奖惩
  •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
  •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是否可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服装费?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