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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某金融企业集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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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说明

    此协议生效后将取代1995度的企业协议。签订此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提高雇员的工作生活质量,及改进生产效率、客户服务质量,推动企业效益的增长。为使雇员更好的安排本职工作与个人事务的关系,同时公司也能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需求,此协议增加了弹性工作的内容。在保持对客户服务水准的同时,协议也提出了一些改革要求,如雇员可以暂时中断工作等。协议贯彻了劳动报酬与企业效益相联系的原则,其中有关工资增长的条款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第2条 协议名称(略)

    第3条 与裁定工资的关系

    此协议与以下裁定工资标准相联系:(1)1985年保险业职员(内勤人员)薪酬裁定标准;(2)1988年保险业退休金裁定标准。当协议有关条款与裁定标准有关条款发生冲突时,以协议条款为准。

    第4条执行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某企业及其雇员。

    第5条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1998年1月1日(或自澳大利亚工业关系委员会批准之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

    第6条有关概念的定义

    (1)“普通工时”即标准工时,是指支付标准工资率的工时;(2)“工作时间范围”是指允许标准工时操作的时间跨度,在工作工时跨度内不计算加班;(3)“营业网点工作时间”是指每个工作区的营业时间;(4)“雇员工作时间”是指在工作时间范围内、经管理人员同意的雇员工作时间。

    第7条 工作时间

    (1)公司工作时间范围:周一至周五,上午7:00至下午10:00;周六至周日,上午7:00至下午6:00。

    (2)在考虑各工作区及公司业务需要的基础上,各工作区有权在公司工作时间制度范围内决定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可以随需求和环境的改变而调整。

    (3)在公司工作时间范围内,各营业网点决定和变更工作时间的步骤如下:1.营业网点经理经与雇员和有关营业网点经理协商,并在全面考虑工作需要的基础上,有权决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工作时间。2.改变营业网点工作时间必须与雇员充分讨论。改变工作时间会对雇员工作生活产生影响,所以要了解雇员所持的态度。在讨论过程中,经理必须向雇员说明,公司不希望在雇员不情愿的情况下调整工作时间。3.在以上讨论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营业需要和雇员的需求,营业网点经理将决定营业部的工作时间。4经理和雇员双方要对营业时间不断检验和评估,以确保这一时间对于营业部和雇员双方都是最合适的时间。

    (4)营业网点的营业时间确定下来后,每个雇员都必须遵守。在工作小组内,雇员可以就个人的工作时间安排与经理进行充分讨论。小组内的讨论将会使小组内每个成员寻找到最适合自己情况的工作时间安排。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雇员与经理确定的工作时间可根据环境和需要的改变进行调整。

    (5)决定或更改雇员工作时间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雇员与经理双方“相互同意”。如果雇员或经理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同意,则雇员的工作时间不能改变。

    (6)为解决晚班雇员的停车问题,公司停车场在下午6:00以后对雇员实行免费停车。

    (7)为满足社会需求,有些营业网点已开始实行周末照常营业的计划。各营业网点自己决定是否在周末继续营业。周末工作的雇员可获得每周连续两天的补休。没有雇员本人同意,不能安排他们周末工作,也不能用强制方式让雇员周末工作。

    第8条 工作时间

    全日制雇员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38小时(不包括中间休息时间,如用餐时间),每周工作5天。所有的全日制1-6级雇员,将按下面的安排工作:

    (1)采用平均每周38小时,每天8小时标准。每天的实际工时可根据业务需要或个人需要进行调整。在双方一致同意原则下,雇员加班,工作日延长,可在另外一天获得相等的休息时间长度。

    (2)雇员每天可以有2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工休时间不累计。

    (3)雇员遇有紧急的事情需要处理可以请假,这种情况必须是没有其他可行方式替代的情况,且必须得到经理的批准。

    (4)雇员白班工作时间安排必须征得经理同意。在不损害公司业务、小组工作安排的前提下,经经理同意后,雇员可以将上下班时间提前或延后。

    (5)执行标准工时的雇员一天最多工作时间的上限为10小时。

    (6)不要求弹性工时的雇员可获得相当于工资总额2%的补偿。

    (7)所有全日制的临时雇员,工资级别在1-6级的,每周工作38小时,每天工作7小时36分钟,不享受本条第(2)、(3)款中所规定的权利。

    第9条 法定假期工作

    (1)各营业网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雇员在法定假期工作。(2)雇员在法定假期工作,有两种补偿方式由雇员任选其一:一是获得相同时间长度的调休;二是根据工作时间长度获得加班工资(即获得150%工资)。

    第10条 加班

    只有经理安排的才算加班。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与雇员达成的协议工时之外工作;(2)在周工时长度之外工作;(3)在周末(指与雇员达成的工作时间协议之外的周末)或国家法定周末工作;(4)在公共假期工作。

    第11条 工资增长

    (1)在协议期间,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公司全体人员应和职员一起努力工作,提高生产率和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在与个人劳动贡献相联系的前提下,1998年雇员工资水平最低增长5%,1999年最低增长3%。对雇员的绩效评价从每年4月1日起开始。

    (3)每个雇员报酬多少与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相联系,其工资的增长是工作表现评价的直接结果。

    第12条 亲人病假

    (1)雇员通过本条款可对家庭成员或受赡养人员生病时对他们提供更好的照顾。当然,必须是真正需要而且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照顾病人时,才允许请假。

    (2)在经理有疑问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雇员提供他们自己或家庭成员的疾病证明。请病假在4天以内的(连续不超过2天),一般不需要医院证明。

    (3)任何时候,雇员应提供请假时间、请假原因及预计请假天数等有关情况。

    第13条 父母假

    (1)连续为公司工作3年以上的雇员,可以获得6周带薪的父母假。享受对象可以是女方,可以是作为主要照顾者的男方,也可以是收养人。

    (2)子女在一周岁以内的雇员可享受父母假。

    (3)在休假的前6周以内,雇员报酬不减少。如果雇员到期未能返回工作,则要退回所享受的带薪休假全部金额。

    第14条 职业中断(不带薪休假)

    (1)在经理批准的条件下,为公司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固定职工,最多可获得3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无工资报酬。

    (2)允许雇员申请职业中断的目的在于给雇员提供自我创造与学习机会,但雇员的职业及工资支付制度是不能改变的。

    (3)获得职业中断的前提是雇员的工作令人满意,至少在职业中断前12个月内是如此。

    (4)非带薪休假时间不计入以工龄为基础计算工资增长及法定假期的有关规定。第15条 着装

    (1)每月第1个星期五,允许雇员穿便装上班工作(粗棉布和旅游鞋不在允许之列)。但那些很可能与公司以外人员如顾客、代理或供应商接触的人员,不允许着便装。

    (2)在执行期间,公司将不断对这一办法进行检查与评判。

    (3)由于所担负工作的特性,有些工作部门可以着便装。在哪些工作时间和活动场所着什么装的具体要求,由经理与雇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16条 临时雇佣

    临时工每天工作时间最低3个小时,最高10个小时。临时雇员每年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00个小时。

    第17条 养老金(略)

    第18条 未成年工工资支付

    未成年工不适用工资率。其工资按成年雇员工资率的一定比例给付。工资给付不与年龄挂钩。

    第19条 雇员不满解决程序(略)

    第20条 在家工作

    公司原则要求雇员在总部或分支机构上班,但公司将对允许雇员在家中完成一部分工作的做法进行研究,这取决于工作的特性。公司将对这种工作安排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成本、生产率、可靠性、客户服务等几个方面。公司可能选一些特殊岗位进行试验。

    第21条 工作分享(略)

    第22条 协议的履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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