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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的清产核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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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的清产核资问题

为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盘活资产、精干主业、实现国有资产的“进有所为、退需有序”的结构调整目标,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下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下称859号文)。859号文的核心内容是“资随人走、人岗合一”。所谓“资随人走”是指辅业资产(又叫“三类资产”即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从企业主业中分离必须和富余职工的安置相结合,资走人走;所谓“人岗合一”是指富余职工离职(从原主体企业)不离岗(通过变更劳动关系,进入改制企业),打通了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但是,由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涉及国有企业的深层次矛盾和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为做好此项工作,除了深入把握政策文件的要求外,一些实务中的操作技巧也必须“未雨绸缪”,而清产核资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摸清家底、夯实资产是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前提

辅业资产确定以后,真正的家底如何,需要摸清,资产质量如何,需要夯实,辅业要改制成功,企业必须先把内部资产“收拾干净”。事实上,由于历史原因,不少国有企业都存在资产潜亏、资本金不实等问题,而清产核资的目的就是要为“国家认账(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要准予核销)、政府买单(要允许用净资产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用)”提供依据,为下一步的辅业资产改制评估提供基础。但是,由于这一过程涉及到国有资本的处置,所以,必须按照清产核资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来执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为有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该办法就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内容、程序、组织、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改制企业必须按此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夯实资产。

改制企业在清产核资中的工作重点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的规定,改制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除资金核实和损益认定属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中央企业为国资委)的内容外,其余内容要求改制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完成,重点包括:

进行帐务清理,确保企业帐帐、帐证相符。帐务清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拟分离的辅业资产所涉及的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以及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其中,银行存款清查应与开户银行提供的对帐单进行核对;清查会计核算科目应进行关联帐户之间的核对,如总帐与明细帐、明细帐与明细帐等,如有需要还可以用发函询证;对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应以盘点、核对相关对帐单的方式进行。

开展资产清查,确保帐实相符。重点做好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各项对外投资及帐外资产的清理,此外,改制企业还应做好有关担保、抵押等事项的清查。对于清查的资产若出现盘盈或盘亏,改制企业应按照清产核资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依法进行价值重估,确保国有资产完整,维护职工权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主要资产的价值重估十分必要,特别是对拟分离辅业资产中的土地资产,一定要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改制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注意的问题

清产核资的开展时间。根据原经贸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3003]27号)的相关规定,改制企业在上报总体方案时应包括其财务状况以及改制后的股权结构等内容,为在方案中明确这些内容,改制企业应在编制方案前进行清产核资。

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操作难度大,为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改制任务重、难度大的企业应成立由一把手为负责人)挂帅的工作小组,加强这项工作的外部协调和内部领导,借助组织力量进行强力推动,确保改制成功。

统一委托、清评合一,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由于“三类资产”大部分存在质量不高、账面数据不实以及评估缩水较大等现象,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改制企业还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和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为下一步的资产处置提供依据。为做好此项工作,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并且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最好是能够得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认可),采取清评合一(即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由同一家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方式,提高效率,节约成本。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任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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