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规则
(一)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执法文书")立卷,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制度。以正卷排序,一卷一号。副卷号码应与正卷相同,并在号码后加注"副"字。
案卷的正卷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立案审理的,可以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副卷是不能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其文件材料中没有不宜公开的,可以只立正卷。
(二)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的案卷封面,按照文书档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执法档案"中的文书正本只存一份。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照片、图纸等证据,应收入证物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物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摄录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
不能随文书立卷的音像证据,须在备考表上注明录制的数量、内容、时间、摄录地点、责任者和存放地点等内容,并按音像制品的管理办法管理。
(四)"执法档案"正卷内的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
1. 卷内目录;
2. 处理决定书;
3. 送达回证;
4. 登记立案书;
5. 各种证据和笔录(分别按时间顺序排列);
6. 管理相对人对处理的申辩材料及提交的证据材料;
7. 有关机关移送查处案件的移交函件及有关材料;
8.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的调卷和退卷函件抄件;
9. 需移交有关机关查处事项的函件和材料抄送;
10. 处理决定需要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书;
11. 法院受理申请的执法通知书抄件及执法中止和终结等文书材料;
12. 罚没财物收据和案卷存档联;
13. 结案审批登记表
14. 备考表。
(五)"执法档案"副卷内的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
1. 卷内目录;
2. 结案报告;
3. 评议(讨论)笔录;
4. 密级文件抄件;
5. 内部请示、报告和批示;
6. 举报材料;
7. 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
8. 备考表。
(六)需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执法案件、终止执法执法案件所形成的文书,应按照执法工作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七)"执法档案"案卷内的文书,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页写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八)卷内目录,按卷内的文书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文件的文号、责任者、题目名称、文件形成日期和页号要填写清楚。没有题目名称的文书要拟定题目名称。文书的题目名称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
(九)有关案卷文书的说明,要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
(十)案卷封面及案卷内的文书,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十一)破损文书,应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件的前面。文书纸面过小或装订影响字迹的文书,用另纸加衬边后再装订。纸面过大的文书,按案卷大小折叠整齐。字迹难以辩认的文书,应附抄件。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得揭掉。文件上的金属物要剔除。
(十二)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
(十三)档案保管期限,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报主管领导审批。案卷立卷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本单位档案移交。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应列入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紧盖密卷章。密级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接收的执法档案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立卷人重新整理。
(十五)执行当场处罚形成的文书,可以视其文书的数量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按月、季、年立卷归档。
[参见《北京市劳动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规则》(1992年6月21日 京劳法发字[199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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