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当前位置:劳动法频道 > 劳动监察 > 行政执法审批 > 正文

委托执法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组织行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必须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被委托的组织不得再行委托。

    委托执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2. 被委托组织必须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有相应的机构和场所。

    3. 委托的事项等需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有关机关备案。

    4. 被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名义,并依照委托的权限行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权。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必须对被委托组织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5. 未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得行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权。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审查备案程序
  • 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批类)
  • 法定职责和执法管理目标
  • 劳动保障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程序和审批程序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