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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组织行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必须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被委托的组织不得再行委托。
委托执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2. 被委托组织必须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有相应的机构和场所。
3. 委托的事项等需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有关机关备案。
4. 被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名义,并依照委托的权限行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权。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必须对被委托组织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5. 未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得行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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