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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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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记立案。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必须登记立案。凡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要依法查处,不得移交其他机关处理。需要移交其他机关查处的,须事先报请上级机关的法制机构核准,并及时移交。

    2. 调查取证。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查证人员进行调查,必须出示证明文件;调查中应作好询问笔录,证言笔录,调查笔录,工作联系笔录、阅卷笔录等记录工作。

    3. 处理。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后,应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在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辨。

    4. 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必须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印章。处理决定书需载明:

    (1) 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

    (3)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 处理结论;

    (5) 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期限;

    (6)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作出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

    5. 送达。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的7日内,必须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或者同住的成年人家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理决定书;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送达处理决定书,必要时可以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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