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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和受理
中国劳动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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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作出下列处罚决定的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1)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
(2) 吊销、扣缴有关许可证;
(3) 对公民处以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 凡符合上一条所列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发出前,通报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并由办案机构做好听证告知等有关工作。
对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3. 送达《听证告知书》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送达方式,一般情况下应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送达,或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送达后,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北京劳动报》上以公告方式告知。
4.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当事人可在《送达回证》上直接签注听证要求,否则,当事人必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采取邮寄方式或公告方式告知的,自寄到之日(以邮政部门挂号回执为准)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5. 办案机构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的3日内,应将案卷材料及听证申请送交本局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做好听证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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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组织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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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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