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当前位置:劳动法频道 > 劳动监察 > 行政处罚 > 正文

申请和受理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1. 拟作出下列处罚决定的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1)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

    (2) 吊销、扣缴有关许可证;

    (3) 对公民处以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 凡符合上一条所列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发出前,通报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并由办案机构做好听证告知等有关工作。

    对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3. 送达《听证告知书》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送达方式,一般情况下应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送达,或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送达后,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北京劳动报》上以公告方式告知。

    4.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当事人可在《送达回证》上直接签注听证要求,否则,当事人必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采取邮寄方式或公告方式告知的,自寄到之日(以邮政部门挂号回执为准)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5. 办案机构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的3日内,应将案卷材料及听证申请送交本局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做好听证的组织工作。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听证的组织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