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和参加人
1.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具体组织实施。听证主持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局长或法制机构负责人指定。
2. 听证主持人可由1人至2人担任。若由2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其中1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该案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3. 听证应设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记录工作。听证记录员由法制机构负责人指派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该案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记录员。
4. 听证主持人或记录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回避:
(1) 是案件当事人的亲属;
(2)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 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证听证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说明理由,在听证开始前或听证开始时提出。
5. 听证主持人或记录员的回避,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决定;法制机构负责人持任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局长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6.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2)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以及恢复听证的时间。
(3) 决定听证的终结;
(4) 维持听证秩序;
(5) 询问听证参加人;
(6) 接收有关证据;
(7) 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7.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 按时参加听证;
(2) 申请回避;
(3) 对案情进行陈述和申辨;
(4) 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5) 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6) 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8.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9. 听证参加人中的第三人,是指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应当向听证主持人申请,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其是否参加听证并负责告知。
10.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听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听证前3日内向举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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