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当前位置:劳动法频道 > 劳动监察 > 行政处罚 > 正文

听证准备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1. 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移交的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案卷材料后,一般应当在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2. 听证主持人确定后,应当在10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办案机构调查人员,同时将案卷材料退返办案机构,请案件调查人员做好听证准备。

    3. 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必须在举行听证7日前以《听证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或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使用《送达回证》,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

    4. 当事人要求改变听证时间的,须在原定举行听证时间的三日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听证时间,并告知听证参加人。重新确定听证时间不受提前7日发出通知的限制。

    5.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可在劳动行政部门或政府机关设立的公告栏中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情况、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对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处罚的听证
  • 对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规定
  •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