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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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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移交的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案卷材料后,一般应当在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2. 听证主持人确定后,应当在10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办案机构调查人员,同时将案卷材料退返办案机构,请案件调查人员做好听证准备。
3. 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必须在举行听证7日前以《听证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或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使用《送达回证》,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
4. 当事人要求改变听证时间的,须在原定举行听证时间的三日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听证时间,并告知听证参加人。重新确定听证时间不受提前7日发出通知的限制。
5.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可在劳动行政部门或政府机关设立的公告栏中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情况、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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