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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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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材料(听证申请、听证笔录、证据材料等)一并报主管局长。
2.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听证案由;
(2)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3) 听证的时间、地点;
(4) 听证经过;
(5) 案件事实、证据;
(6) 处理意见和建议。
3. 主管局长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听证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案情进行评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 听证后的处理意见与听证前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听证中发现案情和重要证据与办案人员调查结论有较大差别时,应当区别情况由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再行审理,或者修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3) 重大案件可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 听证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由办案机构拟写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5. 听证案件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将有关听证材料在案件归档时一并入卷,并将《处罚决定书》副本送法制机构备案。
6. 各区、县的劳动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在听证并作出处罚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听证报告及处罚决定书报市劳动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参见《北京市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1997年12月9 日 京劳资发[1997]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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