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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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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权,不能独立作出劳动保障处罚行为。

    (二) 区、县劳动保障局委托街道办事处执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执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权,区、县劳动保障局必须有书面委托书,并对其实施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负有连带责任。

    (三) 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不得再委托。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在行使处罚权时,必须以委托的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名义,并依照委托的权限进行。

    (四) 除法规、规章授权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委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权。

    (五)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票据的管理,应以能够独立行使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权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集中统一管理为原则,即由区、县劳动保障局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向区、县财政局购买。罚没财、物全额上缴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保障局不得放弃对其管理的职责。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政府2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2年6月22日 京劳法字[199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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