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 银行因符合本规定的理由,拒绝办理收纳罚款时,应向缴款人出具拒绝证明(以退票理由书代)并签章。
缴款人对银行违反本规定,无理拒绝办理收纳罚款业务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会计处举报,一经查实,人民银行将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八条"……不准拒绝代理他行正常业务"的规定,追究有关行的责任。
2. 因缴款书存在问题被银行拒绝受理的缴款人,应自被拒绝受理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持原缴款书和银行的拒收证明,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申请换开缴款书。
执法机关在换开缴书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加处部分加计在罚款金额中。缴款人能够证明确属不可抗力等原因延误缴款时间的,执法机关应重新换开缴款书,但不加收罚款。
3.缴款人对执法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变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代收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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