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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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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市劳动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 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对劳动保障局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或设立派出机构的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 对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部门是共同被申诉人之一。

    5.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复议请求等内容,并经申明请人签字确认。书面形式申请复议的,申请人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6. 申请人在提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交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资格证明或证件;申请人是法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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