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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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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建立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统计报告制度。

    (二) 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统计,实行半年报制度。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每年的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本局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上报市劳动保障局政策法规处。

    (三) 如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本期内无案件,可用便函报告。

    [参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 京劳社法发[1999]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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