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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纪律和监察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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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纪律:

    (1) 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劳动监察;

    (2) 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物品和服务,不得在被检查单位用餐,不得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3)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敷衍推诿,不得徇私枉法;

    (4) 文明执法,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被检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应坚持先教育后处罚;

    (5) 遵守执法纪律,罚款一律上交,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6) 热情接待组织和群众投诉,虚心听取意见,对举报、投诉问题要及时查实,依法处理;

    (7)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擅自行动。

    (8) 团结一致,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2. 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守则

    秉公执法 权责分明;

    忠于职守 不徇私情;

    纠正违章 教育为重;

    团结协作 纪律严明;

    为民服务 廉政勤政。

    [参见《北京市劳动监察工作纪律》和《北京市劳动监察员执法守则》(1995年5月10日 京劳监发[199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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